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2民初2413号之一 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中路园艺场集资房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616DR4l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988号16栋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182545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红蜻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潼南工业园区(南区)C-31/02(2)、C-31-2/03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NHUN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蜻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4.02元,减半收取计15887.01元,由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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