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龚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龚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龚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24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和村。
法定代表人:于凤佩,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龚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日仲字第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立案标的794402.65元。
因被执行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日仲字第55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