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29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龚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7463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和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809487E。
法定代表人于凤佩,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龚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源泰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日照仲裁委员会(2018)日仲字第55号裁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20000元,扣缴执行费1034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80965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日照仲裁委员会(2018)日仲字第5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