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皇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新区虞章公路**侧。
法定代表人:王伟松,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号星城大厦**层层。
主要负责人:何强,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松厦镇
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华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松厦镇勤联村
法定代表人:祝华丽,董事长。
原审被告:杭飞龙,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审被告:司焕明,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河**区。
上诉人浙江皇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华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飞龙、司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浙江皇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皇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欣
审 判 员 孙世光
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