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26执26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应进干,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代理人:方有提,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迎港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674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应进干与被执行人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6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进干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进干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应进干执行款103123元及利息,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362元、申请执行费1447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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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纯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