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苍执民字第100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新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苍南县中远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永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01733号判决书,于2014年0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新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中远纺织有限公司、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永健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温州新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20181594.04元及逾期利息、复利;2、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101幢102室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750万元为限申请人优先受偿;3、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大厦7层D室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50万元为限申请人优先受偿;4、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55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被执行人苍南县中远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8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被执行人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99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被执行人温州市永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22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8、负担本案诉讼费73403元,申请执行费87582.00。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州新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苍南中远纺织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苍南支行申请不良资产重组,重组方案已上报上级行审批,需要一段时间,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温州新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苍南中远纺织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苍南支行申请不良资产重组,重组方案已上报上级行审批,需要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温州新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苍南中远纺织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苍南支行申请不良资产重组,重组方案已上报上级行审批,需要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重组方案无法落实,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0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