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3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终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将。
原审被告:林**。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将以及原审被告林**、***、***、***、苍南县振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