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勇与南通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1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盐民终字第00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一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个体劳动者。
委托代理人**,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世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金宽,江苏维世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新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新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上诉人南通宁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曙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成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