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766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瑀,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七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090663。
法定代表人:潘海,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庵余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719129P。
法定代表人:傅燕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联系。
被告: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砚山县干河乡碧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MA6P65AHXF。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联系。
被告:陈登军,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陈利忠,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与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陈登军、陈利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将其新厂房修建工程(厂房系钢筋混凝土及钢架棚混合结构)发包给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陈登军和陈利忠。陈登军叫原告到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新厂区做工,原告系电焊工。2021年4月13日18时许,原告正在柱子上做焊接工作,施工现场吊车在吊连接杆,在起勾时连接杆的两边卡到柱子顶,导致原告被砸伤并从柱子上摔落受伤,原告被陈登军及其他工友送往砚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被诊断为:1、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双侧胸腔少量积液;3、双侧胸膜增厚;4、左肾囊肿;5、肝左叶囊肿。原告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被告已支付。原告的伤情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三期评定结果为:误工期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原告受伤所在地点为被告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该新厂房修建工程是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转包给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安装公司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有选任过错,因此对于原告因做工受伤的损失应依法由陈登军、陈利忠、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应依法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登军、陈利忠连带赔偿原告因做工受伤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11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7680元、残疾赔偿金144384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523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34987元;二、请求判令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因做工受伤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利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提起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时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都位于云南省文山州而非贵阳市白云区,本案被告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登军、陈利忠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慈溪市,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因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应作为本案侵权责任纠纷的被告,原告该行为属于恶意追加被告规避管辖。综上,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陈述,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被告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接受原告劳务的陈登军、陈利忠及将工程转包给陈登军、陈利忠的慈溪市庵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慈溪市,因此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要求工程发包方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总承包方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云南宏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不能以不适格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陈利忠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安 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潘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