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3030号
原告:慈溪煦联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025F94),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韩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城乡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14897N),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球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史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慈溪煦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城乡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2020年5月15日,原告慈溪煦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煦联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煦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0元,由原告慈溪煦联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穆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