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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翁欢听。
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如安。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53936.43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5170元、执行申请费89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且上述车辆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小区18幢321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396号】、319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88号】、322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16号】、306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395号】、313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90号】、地下室36号【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307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06号】、320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18号】、318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84号】、315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87号】、309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96号】、328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82号】、305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21号】、地下室38号【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地下室35号【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326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79号】、314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89号】、311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93号】、325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19号】、310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78号】、317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85号】、312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91号】、301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94号】、324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04号】、327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81号】、地下室37号【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308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15号】、302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397号】、303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393号】、316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486号】、304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394号】、323室【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字第XXXX号,温国用(2015)第2-00399号】的房地产,本院已委托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因其设定了抵押,而本案申请执行人非抵押权人,存在无益处分情形,且上述房地产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故暂未采取处置措施。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1年0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170元、执行申请费8939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和短信推送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交通建筑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6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莫建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罗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