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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春仿。
委托代理人沈丽萍,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
法定代表人汪友根。
被执行人:汪友根,男,汉族,1960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汪海涛,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罗杏妹,女,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沈汉泉,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友根、汪海涛、罗杏妹、沈汉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3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84746.2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友根、汪海涛、罗杏妹、沈汉泉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2084746.22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底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庆新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闻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