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县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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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武源街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55930249X。
法定代表人:金涛。
委托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德清县。
被执行人: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东郊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0816859。
法定代表人:汪友根。
被执行人:汪友根,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德清县。
被执行人:汪海涛,男,1989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友根、汪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2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51180.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县乾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友根、汪海涛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3551180.96元未受偿且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袁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