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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金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方方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4957号
原告:惠州市金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欧红霞。
法定代表人:刘文统,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方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2号帝景国际商务中心综合楼2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雄。
被告: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惠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诚苗。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金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方方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金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兴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金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304元,由原告惠州市金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石平
审 判 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万全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潘露诗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