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80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672602545),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0907751E),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1区第6层606单元。
法定代表人:贾存国,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京0106财保6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信息公司银行存款243839元。长虹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虹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383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