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402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代晴某,该公司总经理。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三一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陕西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陕西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前一次案件诉讼费1908.5元。案件受理费4185元,由被告陕西三一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4月27日利息为21448元。本案执行费为25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三一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10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