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盐温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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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232号
原告: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36018991D。
法定代表人:陈伦,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海盐温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十二排南35-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699354XQ。
法定代表人:严国强。
原告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盐温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以(2021)浙0424民诉前调3398号予以受理,后于2021年10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亚平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