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鹰潭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民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信江新区纬三路前**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0910446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鹰潭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麒麟东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7240007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原审被告公司员工。 上诉人鹰潭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6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鹰潭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鹰潭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鹰潭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鹰潭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