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0执880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住所地余杭区临平东湖街道邱山大街631号,组织机构代码:776643038。
法定代表人黄小青。
被执行人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苏家社区,组织机构代码:143843742。
法定代表人**国。
被执行人***,男,1952年4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女,1953年9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国,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借款本金340万元、支付利息772395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14日,此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5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执行人***、**国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限额167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限额3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已如实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国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国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国名下有浙A×××××号、浙A×××××号小型汽车两辆,本院已在另案中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余杭区××藕花××大街北侧××火车站路××室、××室、××室房产,本院已处置完毕。截至2019年12月17日,本案执行已执行到位标的4369085.02元,剩余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在另案中有拒执的行为,现**国已被刑拘;另被执行人***拒不申报的行为,本院已对其在另案中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国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