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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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2844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敬伟、陈凡,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1幢1801-01、1801-02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木。
原告**与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