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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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2308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敬伟、陈凡,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1幢1801-01、1801-02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木。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䶮,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2022年6月1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