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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3民初2919号
原告:德清县新市镇益凡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药王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1MA2D1LN87C。
经营者:周秀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旭辉,浙江全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乾,浙江全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58号铭鑫大厦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328491X7。
法定代表人:章明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市镇益凡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清县新市镇益凡钢管租赁服务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启祥
书记员唐柯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