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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335号之一
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地块10-005-001-000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890925142。
法定代表人:厉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越,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58号铭鑫大厦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328491X7。
法定代表人:章明星。
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63元,由原告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戚提
书记员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