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10578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平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玥,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58号铭鑫大厦21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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