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6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州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外桐坞48号211室,组织机构代码:7996951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州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浙0106民初10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执行查明,本案执行依据即(2019)浙0106民初102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州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为***补缴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于2020年2月29日前履行完毕;具体补缴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政策予以确认,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负担。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向*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送达(2020)浙0106执720、738号《函》,询问其关于被执行人*州博奥建设有限公司能否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社会保险的事宜。*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2020年4月30日复函本院:***截至2014年8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节的通知》(*政办[2014]4号)第十九条规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与*州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不符合在*州补缴2010年8月起至2014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本院认为,***不符合*州市现行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实际无法补缴,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6民初10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虞含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