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凯自来水有限公司

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博凯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9309号之一
原告: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社区(原双流石矿内)。
法定代表人:诸顺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少成、金翔,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博凯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留转工业园区6号2幢208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凯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博凯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7元,保全费1143元,合计2540元,由杭州龙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