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江东路1088号40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551642959。
法定代表人:丁美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王尚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萧杭路11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149450XA。
法定代表人:陆熠。
上诉人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6日向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935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峰
审判员 缪蕾
审判员 茹愿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筱彤
书记员张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