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萧山志伟畜禽有限公司等与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184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杭州萧山志伟畜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3572940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德北村(5.2万亩围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浩宇种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53671238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曙光村四号垦种。
法定代表人金小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宁晓、熊传莉,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149450X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萧杭路1122-4号。
法定代表人陆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6077912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新塘头村。
法定代表人沈兴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永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11254091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开元名都3幢903室。
法定代表人韩信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佳彬,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志伟畜禽有限公司、杭州浩宇种鸭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永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萧山志伟畜禽有限公司、杭州浩宇种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欢庆
人民陪审员  李凤娟
人民陪审员  李炳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胡乐铭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