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5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萧杭路1122-4号,组织机构代码:73149450X。
法定代表人陆熠。
被执行人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人民路21号阳光花园10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1265269。
法定代表人彭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5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6168.3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章 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周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