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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3241号之一
原告: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149450X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萧杭路**。
法定代表人:陆熠。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求满、叶锦菁,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551642959,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中艺锦绣名都**
法定代表人:丁美珍。
第三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5711074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办事处内n>
法定代表人:王尚军。
诉讼代表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樟盛、徐友忠,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诚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