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8执1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19楼1914室,组织机构代码:7853465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新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823670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1122-4号,组织机构代码:73149450X。
法定代表人陆熠。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浙0108民初3339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1690699.47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经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杭州葛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杭州博众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一笔银行存款,本院已强制扣划并退款申请人8******元。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既未到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到2018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8******元及利息,尚有1604740.47元仍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已经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16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