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终9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六区4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96679636Q。

法定代表人:陈志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微微,浙江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上诉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诚帆公司)与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浙019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11月30日,诚帆公司与***签订《单项工程施工人工费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承包合同),约定诚帆公司将浙江星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野公司)九、十分公司从业人员宿舍5号、6号楼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交由***施工,工程量包括内墙原涂料层铲除,防盗窗除锈,刷防锈漆及面漆,内墙乳胶漆,外墙真石漆;工程暂定于2016年12月1日开工(以开工报告为准),总工期为40日历天;计款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必须做到一次性验收符合要求;***向诚帆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元;***以工资总额的30%对本合同执行担保,若***违约,则其合同担保金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元并进行施工。2017年1月13日,诚帆公司向***发送《通知》,载明:因案涉工程是重新装修项目,原有老的涂料的底,施工方应全部铲除清理干净后,再重新批灰、打底、喷涂料,要严格按照图纸要求、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如施工方未按规范及要求进行施工,以后产生花斑及脱落,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施工方承担。2017年4月13日,***签署《承诺书》,承诺案涉5号楼涂料内、外墙施工2017年4月18日完工(外墙涂料在天气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到4月16日完工),若***没有按照承诺书执行,项目部有权另行外派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也由***承担。双方一致确认,案涉工程于2017年4月中旬完工。2017年9月7日,***在《乔司监狱九分十分改建工程涂料班结账单》上确认案涉工程款为296000元,诚帆公司已付工程款18万元,扣除未开发票税金6000元,原保修金5000元已扣除作修理费,剩余未付材料款及工资计11万元。2017年9月8日,诚帆公司、***及***油漆班授权委托人陈智勇就案涉工程签署《结算单》,确认案涉工程款合计296000元,***已领取18万元,扣除未开增值税材料发票6000元,合计余额11万元。现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内外墙还需要整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由诚帆公司垫付民工工资120500元给陈智勇,工资已结清。诚帆公司于同日将120500元款项付至陈智勇账户。

诚帆公司于2018年7月3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1、***向诚帆公司支付维修费158400元;2、***支付诚帆公司违约金3615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由***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承包合同系诚帆公司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帆公司对***签字确认的《乔司监狱九分十分改建工程涂料班结账单》无异议,该结账单载明诚帆公司尚应支付***材料款及工资11万元,***已支付的5000元保修金扣除作修理费,表明双方对案涉工程结算及维修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诚帆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维修及支出的合理维修费用,故,诚帆公司无权再向***主张维修费用。因此,诚帆公司要求***支付维修费1584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经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未能一次性验收符合要求,***亦自认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构成违约,诚帆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36150元,尚属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诚帆公司违约金36150元;二、驳回诚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1元,减半收取2095.50元、保全费1493元,合计3588.50元,由诚帆公司负担2921.50元,由***负担667元;诚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退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宣判后,诚帆公司与***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诚帆公司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案件部分事实不清,判决驳回诚帆公司的合法诉请系错误。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判决有失公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支付诚帆公司维修费1584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负担。

***未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

***诉称:原审判决判令***支付诚帆公司违约金属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诚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诚帆公司负担。

诚帆公司辩称:原审判决判令***承担违约金系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

诚帆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交2018年12月13日星野公司基建工程部的函,欲证明案涉工程未通过验收、还需要继续进行整改。***未到庭进行质证。

本院经审核认为:诚帆公司未举证证实该函件出具主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承包合同、***出具结账单以及双方签署案涉工程结算单等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结算单中明确载明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内外墙还需要整改,故原审判决认定***违反案涉承包合同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而构成违约,据此判令***承担违约责任系正确。该工程结算单中未有免除***整改责任的约定,***出具的结账单也未明确约定扣除其5000元保修今后其不再承担维修义务,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对案涉工程维修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诚帆公司无权在再向***主张维修费系错误。但诚帆公司在原审诉讼中不能提交确凿证据证实其已及时通知***履行维修义务,诚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也不能相互印证证实其诉称的维修事实,故原审判决对其维修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诚帆公司及***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2元,由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8元,由***负担704元,限双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办理结算手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宇

审判员 盛 峰

审判员 金瑞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