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金鑫国际建材家居广场百家乐门业经营部与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4873号
原告:杭州富阳金鑫国际建材家居广场百家乐门业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JNYC1D,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2号(金鑫建材家居广场二楼C101、102号)。
经营者:***。
被告: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96679636Q,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六区42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富阳金鑫国际建材家居广场百家乐门业经营部诉被告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金鑫国际建材家居广场百家乐门业经营部于2019年8月2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金鑫国际建材家居广场百家乐门业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金鑫国际建材家居广场百家乐门业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金鑫国际建材家居广场百家乐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