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11691号之一

原告***,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六区42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