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11691号之一
原告***,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六区42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