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5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96679636Q,住所地:***景芳六区42幢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53902U,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神堂弄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等387万元,并支付申请费41100元、诉讼费228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8年2月8日分别下达了(2018)浙0111破申2号、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应按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不再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
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诚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387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