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83执232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商城14幢1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嵊州XX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XX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绍嵊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XX大酒店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其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官河南路6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在银行抵押,经本院司法拍卖都未能成交,现暂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布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财江
审判员何红兵
审判员裘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