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3民初470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临安市。
被告: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商城14幢14-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昌前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诉被告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依法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裘拯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宓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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