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94776363。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商城**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省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上诉人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多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豫1623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豫16民终509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2017)豫1623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上诉人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