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7086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竺士鸣,宁波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商城14幢1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福诉被告杭州创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多福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一月四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