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27执6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5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589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淳安县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2259元,但暂时无法提取。本院另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的七辆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查封的车辆,故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开设了四家分公司,分别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嘉兴分公司、平阳分公司、桐庐分公司,并在浙江常山七里香苗木有限公司、杭州景境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浦亿景观园艺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在江西发展种苗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在宁波花无缺花木有限公司持有37.5%的股份。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在上述公司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置,亦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执行费2285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未缴纳),并对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姜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