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咸阳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7531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陕0116民初151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咸阳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咸阳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6执7531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胜利
审判员杨宝健
审判员张育民
二O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范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