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毅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912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咸阳毅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与2021年3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6执36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苗卫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支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