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6执57号
西安明云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明云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116民初15154号民事调解书及(2021)陕0116执异40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此案。申请人西安明云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25663.4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西安明云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案款350000元,已给付。执行费7657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5100元、由申请人交纳25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6执5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