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3494号之二
原告: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拱墅区华丰路160号华悦大厦2号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3779284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缙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龙川村塘川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NA2E1XRC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缙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25元,减半收取计1281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春天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