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3财保47号
申请人: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杭州市梅家坞3号。
法定代表人:赵祥林,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晓军,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2号7幢7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杭州大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昌盛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54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大昌盛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对上述保全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昌盛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4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方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