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杭州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3536号 原告:浙江***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武林头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616388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清县禹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8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7713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