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邰存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先,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科技园大楼801&**。

法定代表人:周明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忻,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住所。住所江省杭州市省府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家军,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再审申请人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杭州市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监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2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自然公司以一审法院剥夺大自然公司对鉴定报告的法定异议权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发回重审或支持大自然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宏泰公司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坍塌事故时已建立监理合同关系、对涉案项目开展监理工作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改判撤销杭州市政府作出的杭政函〔2016〕157号批复及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6〕4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宏泰公司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三隆港桥坍塌事故造成1600余万元的损失,属于较大事故,杭州市政府授权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符合法律规定。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作出的《杭州绕城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调查技术专家组报告》和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杭州绕城公路三隆港桥坍塌事故鉴定报告》一致,故大自然公司关于责任认定不准确的意见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宏泰公司认为其没有实际进场,不应当承担监理责任的意见。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其属于涉案项目的中标监理单位,放弃监理职责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大自然公司、宏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蔚 强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