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吉申元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23民初3211号
原告安吉申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自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安吉申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申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申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吉申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涛
书记员 费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