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9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D幢424(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0620305B。
被执行人: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住昆明市穿金路7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000727327549P。
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云0129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解除原告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伍十万元整(50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至起诉之日为贰万玖千元整(29000元)〗。驳回原告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60元由原告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80元,被告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负担7,480元。因被执行人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2月11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查封车辆10辆,并未实际控制,并对被执行人名下两宗土地进行查封(轮候)不能处置,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电话约谈笔录等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车辆10辆,并未实际控制,对被执行人名下两宗土地进行查封(轮候)不能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