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与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2005号
原告: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785号美都广场C座4楼。
负责人:冯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3号智汇众创中心E1幢1401-1室。
法定代表人:**。
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杭州德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